前不久,太平人寿发出公告(详见本网站《公司通告》),就重疾理赔过程中的“重大疾病”定义问题发出“安民告示”,最近,太平人寿在全国各地的分公司陆续传来消息,人性化理赔政策得到了客户的普遍赞扬。
最近,青岛分公司向因肾移植手术的王女士赔付近10万元保险金,这是重疾理赔公告以来青岛分公司的首例重疾理赔。王女士于2004年投保太平人寿重大疾病产品,今年1月因慢性肾衰竭行肾移植手术向太平人寿提出理赔。在提交理赔申请时,王女士不无担心。她这次理赔刚好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公布《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之后,在这样一个特殊的过渡时期,自己的保单到底能不能赔付,又该以怎样的标准赔付呢?太平人寿的实际行动让她完全放下心来,根据最有利于王女士的“重疾”定义,太平人寿很快做出理赔。(张伟 李伟)
太平人寿公告保证重疾险客户相关权益
5月10日,太平人寿对外发布公告,承诺以“客户利益最大化”为处理重大疾病保险理赔的首要原则,妥善处理原重大疾病保险产品的保险理赔。这是太平人寿主动应对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所作出的重要举措,体现了太平人寿对客户权益的尊重和爱护。 前不久,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合作完成了我国首个保险行业统一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的制定工作,推出了我国第一个重大疾病保险的行业规范性操作指南--《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各相关保险公司已自《使用规范》发布之日起开始使用行业统一的重疾定义,按照《使用规范》的相关规定开发和管理重大疾病保险产品,并将于2007年8月1日前完成使用行业统一定义的各项工作。鉴于此,原有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障权益是否受影响?对原有保单将采取怎样的理赔政策?这些已成为广大客户最为关心的问题。
太平人寿承诺,公司将最大限度地保障持有太平人寿重大疾病保单的客户权益。凡持有公司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客户,在申请原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病种范围内的理赔时,若原保险合同中的重大疾病定义更有利于客户,则按原合同中的重大疾病定义予以理赔;若新发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的重大疾病定义更有利于客户,则按新发布的重大疾病定义予以理赔。
据悉,公告所指“原重大疾病保险”包括太平人寿“太平无忧”、“太平真爱”、“阳光天使”、“太平安益”、“太平团体终身重疾”等多个个人和团体重大疾病险种,险种清单已在公告中列明。
关于维护我司“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客户权益的公告
为最大限度地保障持有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客户权益,我公司在此郑重承诺:
我公司将“客户利益最大化”作为处理重大疾病保险理赔的首要原则。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凡持有我公司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客户,在申请原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病种范围内的理赔时,若原保险合同中的重大疾病定义更有利于客户,则按原合同中的重大疾病定义予以理赔;若新发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的重大疾病定义更有利于客户,则按新发布的重大疾病定义予以理赔。
上述我公司“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包含以下险种: 个险产品: 太平无忧长期健康保险(分红型)、太平益康长期健康保险、太平怡康长期健康保险、太平真爱附加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太平高诊无忧终身医疗保险(重大疾病豁免责任)、太平阳光天使少儿重大疾病保险、太平卓越人生附加重大疾病保险
银行保险产品: 太平安益长期健康保险、太平安益长期健康保险B款、太平附加安康重大疾病保险、太平附加安宁重大疾病长期健康保险、太平家得乐购房贷款定期寿险(B款)
团体保险产品: 太平团体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分红型)、太平附加团体定期重大疾病保险、太平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敬请持有上述我公司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客户注意本公告提醒事项,如有疑问,请及时咨询您的寿险顾问或拨打我公司当地分支机构服务热线,亦可发送咨询邮件至tplife-vip@vip.sina.com。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二○○七年五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