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杨林 卓伟) 昨日,陈逸飞遗孀宋美英在上海召集媒体,就陈逸飞遗产分配事宜发表声明,称“在陈逸飞遗产分配事宜中遭受不公,要求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和儿子的利益。”召集会上,宋美英表示无法接受陈逸飞长子陈凛提出的 50% : 50% 的分配计划,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应分给自己以及陈逸飞的小儿子陈天 72.5% ,陈凛 22.5% ,陈逸飞的弟妹各得 2.5%. 对此陈凛向本报回应 “ 对于宋美英的声明我没什么想法,一切让法律来解决吧,就这样了。 ”
双方难以达成一致
陈逸飞今年 4 月 10 日于上海去世,按照法律规定其合法继承人为其妻宋美英、长子陈凛、次子陈天。
宋美英持中国护照,陈凛、陈天两人持美国护照。由于陈逸飞去世非常突然,并未留下任何遗嘱,因此宋美英代表其子陈天与陈凛依法协商遗产分割,双方一直很难就分割计划达成一致。
陈凛称“没什么想法”
昨晚记者拨通了陈凛的手机,正在北京开会的陈凛在电话中相当冷静,他称“对于宋美英声明我没什么想法,一切让法律来解决吧,就这样了。”对于记者问到的“其母和陈逸飞的债权”、“美国法律程序”等问题,陈凛均不予回应并迅速挂断电话。
陈凛秘书 kelly 在接受采访时却相当激动,她称对宋美英的举动相当意外,他们之前并不知道宋美英会提出诉讼。对于陈逸飞的身后事, kelly 认为陈凛和陈逸飞弟妹关系一直很好,公司的事务一直是陈凛在打理,宋美英除了商讨遗产问题外从不去公司。
声明原文
协商未果,陈逸飞遗孀携子讨说法
陈逸飞遗孀宋美英女士一方于昨天在上海召开发布会,发表了《协商未果,陈逸飞遗孀被迫通过司法渠道维护其与子的合法权益》的声明,全文如下:陈逸飞先生于 2005 年 4 月 10 日因病突然去世,其合法继承人为其妻宋美英、长子陈凛、次子陈天。宋美英女士持中国护照,陈凛、陈天两人持美国护照。
由于陈逸飞先生未留有遗嘱,故宋美英女士并代表其所生儿子陈天与陈凛协商依法合理地分割遗产。
一、多次协商,达成会议纪要(一)
在 2005 年 5 月始,继承人双方即开始多次协商。 2005 年 6 月 17 日,在双方律师参与下,各方终于签暑 “ 陈逸飞继承人会议纪要(一) ” 。该纪要中,明确了应本着协商的方式,解决有关遗产的界定、分割及债务处理,尽力避免诉讼,以免影响陈逸飞先生的声誉。
同时,确定了先易后难的继承原则。
纪要中,还对公证、陈逸飞投资的国内公司的清理等问题进行了约定。
在陈逸飞先生有否对前妻负有债务的问题上,宋美英女士表示,只要陈凛出具其母(即陈逸飞前妻)对陈逸飞的债权文书,即同意依法在遗产中优先予以处理。陈凛在该纪要中提出按 50% : 50% 与宋美英分割遗产,陈凛所得的 50% 部分中包含了其母所享有的债权。
该纪要(一)由于实际遗产尚未全部明了,而且继承人间未就遗产分配比例达成一致意见,故未进行实际分割的操作。但争议双方均同意应立即办理继承人身份公证事宜。后经咨询公证处后,由于相关问题无法解决,第一次公证终止。
二、在中间人参与下,达成分割遗产“协议书”
从发生陈逸飞遗产继承开始,就有各层面的中间人共同参与协调。在纪要(一)遗产分割比例未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继承人及双方律师又多次进行了沟通,但未有结果。
2005 年 7 月 20 日,在有中间人参与的情况下,宋美英、陈凛及陈逸飞的弟妹共同签署了一份 “ 协议书 ” 。其中确定了陈逸飞先生遗产的分配方案。即宋美英及子陈天得遗产总额 72.5% ;陈凛得遗产总额 22.5% ,陈逸飞先生的弟妹各得 2.5%. 同时,对陈逸飞前妻的所谓债权,协议书明确, “ 按照陈逸飞与前妻的离婚协议,在法律认可的前提下,支付其 ××× 万美金并在一年内付现到位。 ” 按理说,这份前事人之间形式的协议书,虽然未有律师参与,也是当时各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理应得到遵守。但陈凛方面却未能信守协议条款。
在双方约定再次去公证处公证的时刻,陈凛再一次表示不愿按该协议书办法。
三、双方达成变卖房产约定
为清偿债务,双方达成先变卖部分房产的约定,并书面签署了确认书,由于处分房产需公证,双方曾一致同意再次寻找公证机关进行公证,但因陈凛在 2005 年 9 月 28 日委托其律师表达了新的分割要求而无法将前述工作推进。
四、陈凛方面突然变卦,再次提出无理要求
2005 年 9 月 28 日,陈凛的委托律师会见及电告宋美英的律师。着重表明,陈凛无权代表其母做主,即陈逸飞前妻的债权应立即无条件得到满足;陈凛并坚持要求分得陈逸飞遗产的 50% (包括其母的债权)。否则超过最后回复期限,即 2005 年 10 月 8 日,陈凛将在美国按法律程序行事。
至此,宋美英无法接受陈凛方面上述的“最后通牒”,双方的协调已无可能。
五、无奈诉诸法律
鉴于上述原因,同时为及早处理与陈逸飞相关公司的债务,宋美英只得无奈选择诉诸法律途径,以求得公平公正地维护自己和儿子应得的合法权益。
二 O O 五年十一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