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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平人寿福禄双至终身重疾保险(2007)》简介 |
| (一) 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金额 |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初始值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年龄未满四周岁,则保险金额为下表中规定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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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年龄 |
保险金额(占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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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足 1 周岁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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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 1 周岁但未满 2 周岁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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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 2 周岁但未满 3 周岁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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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 3 周岁但未满 4 周岁 |
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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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保险责任(被保险人的保障) |
1、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2、祝寿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10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的零时仍然生存,我们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祝寿金,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3、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太平附加真爱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07条款]》生效日起90天后,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项或多项本附加合同第十四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4、保险红利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在每个保险单周年日,太平人寿将根据所确定的红利分配方案为本合同分配红利,该红利将会直接增加到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从而直接滚动增加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
| (三) 重大疾病的种类及定义 |
1. 恶性肿瘤
2. 急性心肌梗塞
3. 脑中风后遗症
4.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5.
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6.
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7. 多个肢体缺失
8. 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9. 良性脑肿瘤
10. 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11. 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12. 深度昏迷
13. 双耳失聪 – 三岁始理赔
14. 双目失明 – 三岁始理赔
15. 瘫痪
16. 心脏瓣膜手术
17. 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18. 严重脑颅损伤
19. 严重帕金森病
20. 严重3度烧伤
21. 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22.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23. 语言能力丧失 – 三岁始理赔
24.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25. 主动脉手术
26. 严重多发性硬化
27. 因职业关系导致的HIV感染
28. 严重慢性呼吸功能衰竭
29. 严重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
30. 脊髓灰质炎 |
| 以上重大疾病需要查看保险合同中的详细说明,如果您有问题可以向太平人寿理财规划师
车轶群咨询: |
| 太平人寿专业理财规划师为您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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