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友邦守御神重大疾病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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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保年龄 |
18 岁至 55 岁 |
| 保险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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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被保险人身故,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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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六十五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残废,公司在其残废持续期内将豁免投保人所应缴付的本合同的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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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88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仍然生存,公司将给付满期金予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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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合同生效一百八十天后或最后一次复效一百八十天后 ( 以较迟者为准
) ,若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生首次确诊罹患合同约定的以下二十七项重大疾病或初次接受以下手术中的任何一项或几项,公司将给付该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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癌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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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明 |
| 慢性肾功能衰竭 |
失聪 |
| 暴发性病毒性肝炎 |
严重烧伤 |
| 再生障碍性贫血 |
瘫痪 |
| 中风 |
肌营养不良症 |
| 急性心肌梗塞 |
阿耳茨海默氏症 |
| 冠状动脉外科手术 |
良性脑肿瘤 |
| 主动脉外科手术 |
重型脑损伤 |
| 心瓣膜手术 |
细菌性脑脊髓膜炎 |
| 重要器官移植手术 |
植物人 |
| 帕金森氏症 |
多样性硬化 |
| 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 |
肝病末期 |
| 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
急性坏死性胰腺炎 |
| 失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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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保险责任的给付以一次为限,并以最先发生者予以给付。最先发生时日以身故发生时日、重大疾病确诊时日或满期时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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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缴费方式 |
具有 20 年缴清,年缴至
59 岁,年缴至 87 岁多种缴费期,可灵活选择。 |
| 附加险 |
可灵活附加定期寿险、个人意外保险、重大疾病保险和防癌保险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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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举例说明 |
以被保险人男性,投保年龄 30 岁,缴费至 59 岁投保基本保险金额 10
万元守御神为例:
若发生下列情况 , 公司将给付以下保险金。以下所列的保险金给付累计以一次为限,并以最先发生者予以给付。最先发生时日以身故发生时日、重大疾病确诊时日或满期时日为准
:
· 一经医生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 27 项疾病或接受约定的手术,公司将给付 10
万元重大疾病保险金。
· 不幸身故,公司将给付 10 万元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88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仍然生存,公司将给付 10
万元满期保险金。
此外,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六十五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发生约定的残废,公司在其残废持续期内将豁免合同的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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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产品介绍及示例仅供参考,具体内容以本公司相应保险合同条款为准,特别注意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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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友邦附加守御神重大疾病保险 |
| 承保年龄 |
18 岁至 55 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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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方式 |
具有年缴至 59 岁,年缴至
64 岁两种缴费期,可灵活选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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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产品介绍仅供参考,具体内容以本公司相应保险合同条款为准,特别注意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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